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陕西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热爱祖国;
(二)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业成绩优良,在本门学科上确已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等于1.5。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能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之前未解除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小于1.5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一)应届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填写《第二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所辖申请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等有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建议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名单(应有会议记录)。
(三)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四) 校学位委员会按规定对教务处上报的复核名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决议(应有会议记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条 本细则经2021年6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