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修读本校辅修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
(三)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条 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一)辅修学士学位授予与主修专业同期进行。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填写《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报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所辖辅修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等有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建议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名单(应有会议记录)。
(三)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四) 校学位委员会按规定对教务处上报的复核名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决议(应有会议记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者按要求进行注册标注,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正常授予其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不补授。
第七条 本细则经2021年6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