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热爱祖国;
(二)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业成绩优良,在本门学科上确已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等于1.5。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之前未解除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小于1.5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虽受第二条第2,3,4款限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委员分会提出,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学校批准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第二等级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PA)≥2.5者;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本专业领域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索引之一检索者(以上均要求西安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五)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显著成绩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一)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生成绩等有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应有会议记录)。
(三)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四) 校学位委员会按规定对教务处上报的复核名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应有会议记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条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学生,在毕(结)业后二年期限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补授学位申请。结业生在通过“结业换毕业”审核后方可申请补授学位,申请期限从结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本细则经2021年6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