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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19-07-17 09:28(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济困助学、培养能力、立足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宗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并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工作。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布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各部门,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为用人部门和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工作;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将优质、诚信资源纳入学校管理;

(三)审核用人部门的设岗计划;

(四)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过程检查和管理。大学生资助中心不定期到各用人部门走访,进行岗位巡查,了解学生工作情况。若发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用人部门管理规定,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情节酌情取消下学年资助申请。若用人部门有违背勤工助学工作原则的行为,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五)配合学校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参照市政府最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并负责工资的核算发放工作;

(六)每学年末评选、表彰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用人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学生聘用、培训、安全教育、考勤、绩效等级评价、解聘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助管、助研和助工三类。

(一)助管工作是指党政工团等办公室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计算机及网络建设与维护、图书资料管理等为主的辅助工作。

(二)助研工作是指主要承担专业指导教师分配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辅助工作。

(三)助工工作是指校园安全保卫、场馆服务、餐饮服务等以劳务为主的辅助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每年七月申报下一学年设岗计划,并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热爱勤工助学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二)有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意识。

(三)能顺利完成在校课程学习,学有余力。

(四)生活艰苦朴素,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第十二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人。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人部门提出需求,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岗位申请表》,每学年末进行下学年岗位预申请,经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校内岗位需求,每学期初在全校范围内发布招募通知。应聘学生根据本人意向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将此表返还给学生。

第十五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协同校内各用人部门安排面试,学生需携带由学院审核通过的《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用人部门、学生、大学生资助中心签订《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责权关系,履行协议内容。被录用学生接受用人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校内用人部门每个月末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对学生进行考评,考评等级分甲、乙两个等级,并与工资挂钩。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部门报送考核表为学生核算工资发放。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预算。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每月不超过30小时。酬金标准:

(一)助管、助研:考核甲等12元/小时,考核乙等9元/小时;  

(二)助工:考核甲等15元/小时,考核乙等12元/小时。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根据参照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存入勤工助学学生本人身份证开具的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质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允许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发布岗位需求,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与学生、大学生资助中心签订劳动协议,上岗前需由校外用人单位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按协议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资助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行在校外兼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应由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