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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07-17 09:28(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每学年以文件形式下发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后,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在各学院认真评选的基础上,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