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若发现受助学生用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