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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2020-07-31 11:44(点击: )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培养学生生活素质,活跃学生公寓文化,保障学生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实现学生宿舍标准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相关规定,依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本科生)管理规定》、《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研究生)管理规定》和《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公寓管理科(公寓管理中心)是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的下属科室,是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通报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在服务管理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按照宿舍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实现量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团委从业务上指导学院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管理、生活素质培养等工作;公寓管理科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团委做好学生在公寓内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内设立辅导员工作站,负责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成立“西安工业大学楼委会”学生组织,接受校团委的业务指导,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协助公寓管理科做好学生公寓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建“学生督察员队伍”,接受校团委的业务指导,监督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促进学生公寓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九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具备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入住时须签订《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安全合同》,并填写《学生宿舍设备情况登记表》,由公寓管理科统筹安排。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相关管理要求,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本着分年级住宿、按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宿舍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或床位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向公寓管理科提出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休学、出国、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及时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所在学院、保卫处、公寓管理科协同处理。因休学、参军或者出国等原因返校,拟再次申请住宿的,应当提前向公寓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重新予以安排床位。

    第十三条 公寓管理科根据学校整体安排对宿舍或床位进行调整时,住宿学生有义务配合公寓管理科住宿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离校退宿时,应当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备设施,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并撤离现场。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做好自我保护、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学工系统工作人员、学生公寓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配合学校宿舍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应该及时报告公寓工作人员和校医院。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公寓住宿调整。

    第十九条 遵守门禁制度,学生通过人脸识别测温系统核验无误后,按时进出其所在公寓。若晚归,须人脸识别测温系统核验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若有特殊情况需早出,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管理部门同意,人脸识别测温系统核验无误、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二十条 寒、暑假需留宿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批,由学院汇总并填写《假期留宿审批汇总表》,本科生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研究生交至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协调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假期学生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访客必须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在规定时间由被访者带入公寓,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寓,不允许留宿。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工作日非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寓,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学生公寓,须经公寓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协助非本公寓人违规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房间钥匙须在公寓管理员处备份,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熄灯规定,按时就寝。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电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楼顶或露台活动;不得在宿舍窗台、楼梯护栏、空调外机摆放衣物、鞋靴、花盆等物品。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内不得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或违章电器;不得在宿舍堆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公寓内吸烟、饮酒;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修理公寓用电设备、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不得在空调插座上使用除空调外的任何电器。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宿舍民主推选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公寓工作人员。舍长应当组织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文明宿舍”评比等公寓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节约水电,杜绝浪费;不得在楼梯间、走廊、洗漱间、便池投放垃圾。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义务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垃圾出楼并分类投放。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楼委会和公寓学生督察员负责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按照《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卫生标准》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学生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的,通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依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私自调换房间、转让床位的;

    (二)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三)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及时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四)私自移动、搬出公共设施设备,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五)私自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装饰或者改装(门锁、闭门器等)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的;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不听劝阻的;

    (八)私借钥匙给他人的;

    (九)违规使用门禁卡,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故意放任他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十)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公寓的;

    (十一)故意帮助外来人员在公寓内藏身逃脱检查的;

    (十二)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三)未经允许在公寓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四)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十五)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饮酒的;

    (十六)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且被投诉的;

    (十七)有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十八)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的;

    (十九)向水池、拖把池、便池丢弃生活垃圾等可能引起管道堵塞的;

    (二十)有向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二十一)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

    (二十二)带入、饲养动物的;

    (二十三)堵塞消防通道、随意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的;

    (二十四)存放或者使用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化学品、违章电器等危险品的;

    (二十五)使用明火的;

    (二十六)阻挠宿舍安全、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二十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