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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2-07-12 09:13(点击: )

    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籍处理是指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籍管理制度,对因学习成绩或其它原因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实施学业警告、退学等学籍上的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条 学籍处理是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管理手段。为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学籍处理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学籍处理的种类包括学业警告和退学。学业警告是指对可能导致学生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学业的情况进行警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学业警告。

    每学期期末考核后,一学期取得学分小于15学分者;

    达到所在学院学业警告条件者。

    第六条 学业警告工作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各学院每学期对上学期学生取得的课程学分进行核算统计,按第五条要求确定学业警告名单,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二)《学业警告通知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院各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一周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生重视学业。

    (三)学院要成立学生学籍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学生的学业警告处理档案体系,及时归档相关材料,并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将学业警告学生名单及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大于26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或学年累计取得学分小于15学分的;

    )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高年限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九条 退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在开学按第条要求提出初审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本人。送达退学决定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二)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或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档案、户口等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所在学院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制两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与其他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当年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应被退学处理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规定如下:

    (一)被批准试读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随原班试读,试读期一学年。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三)试读学生在试读学年若再次达到退学条件,则试读失败,给予退学处理;若未再次达到退学条件,则试读成功,可继续在校正常进行学业。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学生按毕业要求进行审核,不再进行专门的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学校规定的申诉程序和时限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