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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9-07-16 17:20(点击: )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维护宿舍安全文明秩序,实现学生宿舍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相关规定,依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本科生)管理规定》、《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研究生)管理规定》  和《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二条  树立尊重学生、热情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坚持严格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贯彻以思想教育为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在管理中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落实自我管理措施。

    第四条  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多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格局。

    第五条  在管理服务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按照宿舍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实现量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是总务处(后勤集团)的下属科室,是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从业务上指导二级学院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公寓管理科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寓学生的自我管理和服务体制:一是成立“西安工业大学楼委会”,下设学生办公室、宣传部等学生组织其成员由学生组成,接受校团委的业务指导,协助学生公寓管理科的管理工作,监督公寓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组建公寓学生督查员队伍,其成员由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生活部部长、楼委会、宿管会主要学生干部组成。其任务是: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管理和监督公寓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促进日常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入学时,须签订《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安全合同》,同时按照学校安排的房号、床位号住宿。

    第十条  申请公寓外住宿,须事先由学生本人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到公寓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床位)原则上不得调换,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宿舍(床位)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辅导员、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确认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寓管理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不得将饭菜、西瓜皮等易滋生蚊蝇、老鼠食品带入公寓。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或者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须在离校前到所在公寓管理员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经所在公寓管理核查个人宿舍财产完好后(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每间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本宿舍的内务管理和公物损坏的报修,督促舍员的卫生打扫和保持。

    第十六条  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给非本宿舍的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宿舍钥匙丢失应及时上报所在公寓管理员,统一换锁,换锁费用由该宿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门禁时间前,应回到所在宿舍,按时就寝。对屡次晚归者,视情节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及党委学生工作部给予相应处理。休息时间应保持公寓安静,不得大声喧哗,离开宿舍必须随手断电、关窗、锁门。公寓内严禁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公寓内禁止打架、酗酒、划拳、留存各类含酒精类饮品。不允许做拍球、踢球、滑旱冰、跳绳等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寓照明灯供电时间为早0600-2300。空调、风扇24小时供电。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保证用电安全。宿舍不得私自拉线接电,空调插座禁止使用除空调外的任何电器。严禁使用或存放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热壶、加热棒(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暖宝、酸奶机、豆浆机、蒸蛋器、电蒸锅等各类电热器(电夹板、吹风机可在公寓一楼服务台使用)。严禁使用或存放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电暖气等各类大功率电器。如有违反者,视情节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保证防火安全。公寓内严禁明火,严禁烧废纸、木板杂物等。严禁使用各种炉子(如酒精炉、干冰炉、煤油炉等)做饭会餐,不得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公寓内禁止吸烟。如有违反者,视情节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寓消防设施,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摔瓶子等。违者通报学校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得私自修理公寓用电设备。违者通报学校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或铁棒器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违者通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猫、狗、兔、仓鼠、蜥、刺猬、鸟等宠物带入楼内。如有违反者,视情节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如发现宿舍区内有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处;贵重物品须由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大额现金须存放银行。离开宿舍应锁好抽屉和柜子、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登记报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楼顶或露台活动;不得在阳台栏杆站立、行走、坐卧、嬉闹等。不得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阳台、窗台、空调外机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物体。

    第六章    公寓及宿舍内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宿舍舍长负责安排、检查、参与轮流值日。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二级学院应经常督促检查。宿舍成员应该共同保持本宿舍的卫生。

    第二十九条  值日生要在早晨上课前打扫室内卫生,做到床铺整洁,地面干净,桌面用品摆放有序,接受宿舍成员的共同监督。

    第三十条  宿舍成员要及时整理个人内务,要叠好被子,整理床铺,把脸盆和鞋等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共同保持宿舍内的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保持走廊、楼梯、水房和洗漱间(厕所)的卫生清洁,不得把垃圾倒在走廊、厕所、洗漱池。

    第三十二条  宿舍及楼道的墙壁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乱涂乱画,楼梯、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第三十三条  宿舍区内非指定地点不得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党委学生工作部制定的“文明宿舍”的条件和标准,认真开展创“文明宿舍”的活动。

    第七章   公寓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爱护公物,保护好室内外桌椅、门窗、玻璃、纱窗、壁橱、电风扇、取暖等公用设施。住宿期间不得私自将宿舍内配置的住宿设施任意搬出挪位。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住宿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室内住宿设施及公共设施有损坏、丢失者,责任明确者个人要照价赔偿。责任不明确者全体成员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有损坏的住宿设施和公共设施要进行及时登记报修。

    第三十八条  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的规定,共同节约能源。做到人离关水、关电,爱护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学生对宿舍定额供电有超量,需另行购买。

    第八章公寓门禁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遵守门禁时间,按时进出公寓。公寓大门早6:00时开,晚23:00关。

    第四十条   学生凭本人一卡通刷卡进出公寓。访客必须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在规定时间由被访者带入公寓,不允许留宿。

    第四十一条  非工作日上班时间(8:30-12:0014:00-17:20,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若因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进入学生公寓,须经公寓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二条   晚归学生必须刷卡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四十三条  保持楼道整洁和通道畅通,禁止将自行车推入楼内。

    第四十四条  男、女生公寓,谢绝异性学生进入。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及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方可入内,不允许留宿。

    第四十五条  寒、暑假需留宿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后,由二级学院统一出具《假期留宿申请表》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协调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假期学生入住手续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